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林的培育,提高公益林质量,按照《森林法》、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
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林的培育,提高公益林质量,按照 《森林法》、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 神,结合公益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林的采伐必须有利于增强森林的生态和 环境保护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 与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第三条 公益林依其受保护程度划分为特殊保护地区 的公益林、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和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 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 境极端脆弱区域的公益林。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 态区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区域的公益林。一般保 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 脆弱区域的公益林。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导 则》(GB/T18337.1-2001)划定。 第四条 特殊保护区的公益林应实行严格保护、长期全 面封禁管护。天然林禁止采伐,人工林严格限制采伐,允许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