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   居 间 方   委托人乙(买入、承租方)   第一条(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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