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聊城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聊城市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聊城市医学会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规定和《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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