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_1
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根据财税【2019】12号,税款所属期自2019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10万(按季不超过30万)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该政策
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_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