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霖技术学院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及评议要点
德霖技術學院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民國90年09月26日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0年10月22日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编号: 2021xx 时间:年月日 页码:第页共页 15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德霖技術學院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90092618 民國年月日第學期第次行政會議通過 90102211 民國年月日第學期第次校務會議通過 91031491034307 民國年月日教育部台(九一)申字第號准予核備 95082311 民國年月日第學期第次校務會議通過 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教師法第二十九條、教育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及本校 組織規程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為辦理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設「德霖技術學院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 稱 申評會。 三、本校專任教師對學校或教育部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提出申訴。 貳、組織 四、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教育學者、本 校所屬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 少於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申評會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召集之。若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 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六、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校長不得為主席。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主席。 參、管轄 七、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一)對於本校之措施不服者,向本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教 育部之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向教育部之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八、學校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提起再申訴者,準用前點規定。 15 第页共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