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50号令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1年3月1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notforcommercialuse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1年3月1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1994年4月25日根据《南京市人 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1995年2月7 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1 996年2月17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的决定》重新修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 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系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被拆迁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 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城市房屋应符合城市规划,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 益。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设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拆迁 的审批、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设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办理辖区内房屋拆迁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各级有关部门以及拆迁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应密切配合, 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控告的单 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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