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相对人因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应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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