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讲《法规》第2章讲义
结算法律制度表一、现金结算使用范围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外, 开户单位使用现金不能超过结算起点(1 000 元)限额3~5 天≤15 天附属单位使用现金→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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