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人员管理规定
矫正人员管理规定 一、加强 人员进行监视 人员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 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监视管理是 工作的重要根底。 人员在开放的社区中服刑,存在着多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对 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监视
矫正人员管理规定 一、加强 人员进行监视 人员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 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监视管 理是 工作的重要根底。 人员在开放的社区中服刑,存在着多种诱 发犯罪的因素,对 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监视管理,既是刑罚执行的必 然要求,也是维护社区平安,预防 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前提和保 障。 根据刑法规定,管制、缓刑、假释罪犯应当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会客规定,外出、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管制犯、缓 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 二、报告义务 人员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承受监视管理、参加教育学 习、社区效劳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 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 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 三、外出审批 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因就医、家庭重大 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 过一个月。 四、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 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 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五、变更居住地需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 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