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精简篇)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 称筹资筹劳),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积 极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办发〔****〕* 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见》(鲁政办发〔***6〕**号)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 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 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 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第 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农民负担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资筹劳 的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级农田水利基本建 设、村内街道和生产道路修建养护、人畜用水设施建设维护、植树造 林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 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 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议事 通过后,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范 围。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一)不涉及本村 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和劳务。 (二)干渠、支渠及其 他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乡到村及以上道路的建设、校舍建设及 维护、民兵训练、五保户供养等应由财政支出或补助的项目。 (三) 乡村企业亏损、偿还乡村债务、村务管理等所需的费用和劳务。 (四) 需常年实施并应由农户自己完成的田间地头沟渠、房前屋后卫生维护 等项目。 第七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第八条 筹资的对 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第九条 筹劳的对象 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男性年满**周岁至 6*周岁、女性年满**周岁至**周岁的劳动力。 第十条 农村五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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