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勤政责任制度通用
廉洁勤政责任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xx《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强化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廉洁从审,秉公执法”,树立良好的部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廉洁勤政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xx《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审 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强化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 到“廉洁从审,秉公执法”,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单 位情况,制定本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第二条责任追究机构及追究原则 (一)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成立廉洁勤政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办公室,办公 室主任为主任,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职责是: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 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2、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3、对 审计人员履行廉洁勤政责任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生违 规违纪问题,根据违规违纪事实,按照“实事求是,分级管理,过错原则”,对责 任人进行追究,以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防止 不追究和追究不到位。第三条追究责任的划分(一)党组书记是局党风廉政建设第 一责任人,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 接领导责任。(二)个人责任:按照责任分工,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 相应责任。(三)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作出不当或错误决定的,应由集体承担 领导责任。其中主要领导和提议者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直接领导责任: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 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五)主要领 导责任: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1、审计人员未履行《审计执法责任制》 规定的职责,发生《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的执法过错情形,给本局部 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或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2、审计人 员未履行《审计质量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发生负有审计质量责任情形,给本局信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