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承包合同书

矿山开采承包合同书甲方(发包方): 身份证号码: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为了矿山经济开发,甲方同意将其位于 县 镇(乡)

矿山开采承包合同书 () 甲方发包方:身份证号码: () 乙方承包方:身份证号码: 为了矿山经济开发,甲方同意将其位于县镇(乡) 村小组自留山的山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石英石矿山开采。为了明确双方 权利及义务,根据矿山开采的有关法律、法规,平等协商,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保证承包给乙方的矿山用地权属清楚,并合法取得山地使用 权,且非生态公益林或水源林的山地。 二、甲方的山地承包给乙方后,承包期间开采使用权归乙方所有,投 资和经营由乙方负责。 三、承包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矿区转让,转包给第三人, 否则乙方构成违约。 四、合同生效并投产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乙方按每吨石英石矿石人 民币元计付给甲方,每壹仟吨结算一次(以销售的磅码单 结算),作为乙方占用甲方山地开采矿石的补偿和报酬。 五、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承包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经营开采,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开采承包 权。 六、具体地点和界址以双方确认的1:10000地形图(由林业技术人员 现场勾绘或林权证附图)为准。 七、如因权属、界址与他方有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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