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6)(1)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各 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设备和管线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 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建筑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 自用的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 特性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规程。 本条例所称专业工程,是指除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 质量主管部门。 政府有关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 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 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构配件等单位的资质审查; (三)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五)查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会同有关专业部门进 行。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专业部门设立本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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