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应否予以撤销
案例分析: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应否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应否予以撤销 【案情】 谢某某于xx年6月8日被应聘到丰城市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陶瓷”)从
案例分析: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应否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应否予以撤销 【案情】 谢某某于xx年6月8日被应聘到丰城市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鹏陶瓷”)从事搬运工作。xx年6月23日,谢某某在工 作期间受伤,遂入住医院治疗。同年8月24日,丰城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对谢某某作出工伤认定。xx年3月22日,宜春市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对谢某某进行伤情鉴定,构成八级伤残。xx年4月19 日,东鹏陶瓷与谢某某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即东鹏陶瓷一次性赔偿谢 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4400元。事后,谢某某返悔,xx年4月 25日向丰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 会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xx年4月26日,谢某某诉请法院撤销与东鹏陶瓷签订的工伤 赔偿协议,并要求东鹏陶瓷依法一次性赔偿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 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6.8万元。 【分歧】 针对该案中法院对谢某某与东鹏陶瓷所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是 支持还是撤销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在 明知自己构成八级(工伤)伤残情况下,与东鹏陶瓷达成赔偿协议,是 谢某某意思自治结果,人民法院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