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与被告阳治国、徐治珍商标转让纠纷一案
原告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与被告阳治国、徐治珍商标转让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宜民初字第19号 原告: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住所地:宜宾县下食堂村。 法定代表人:徐翰,厂长
原告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与被告阳治国、徐治珍商标转让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