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次修正)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  【颁布日期】 19790704  【实施日期】 19800101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次修正)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 【颁布日期】 19790704 【实施日期】 19800101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 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 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章名】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则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 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 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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