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通用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 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 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 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 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 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甲级 1一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 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