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 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 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 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 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 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新生在三个月 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 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 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 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 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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