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财税优惠总结已改
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财税优惠政策总结企业所得税(一)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
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财税优惠政策总结 一、 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 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 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 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 得税优惠。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 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