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不符合ۥ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精选
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食品召回及停顿运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平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管治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
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食品召回及停顿运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平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管治理的特别规 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食品包括: (一)用非食品原料消费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 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消费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 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 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