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范文] (3)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范文] 第2号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范文] 第2号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8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 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 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 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 定,取得资质证书。 第1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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