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三十一条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以下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或号牌、行驶证,现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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