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生合同约定情形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不得任意变更

未发生合同约定情形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不得任意变更(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建设工程经合同约定,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施工总承包,工程价款采用工程量

未发生合同约定情形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不得任意变更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案件要旨:建设工程经合同约定,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 质量、包安全的方式施工总承包,工程价款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方式确定并且非经合同价款另有约定或发生合同约定情况,任何一方 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价款的,诉讼当事人不能提供出证据证明发生了符 合可调整工程价款情况的,则工程价款应当按照中标价加变更签证的 方式进行确定。 本案争议焦点:涉案工程的造价依据及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约定 了可进行调整的几种情况,但蒋涛及区建五公司四分公司、区建五公 司均未提交符合可调整工程价款情况的证据,故涉案工程造价应当按 照中标价加变更签证的方式进行确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并 约定了可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的几种情况。但蒋涛及区建五公司四分 公司、区建五公司均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符合可调整 工程价款的情况,故涉案工程造价应当按照中标价加变更签证的方式 进行确定。故蒋涛上诉请求依据合同专用条款47.3的约定来进行结 算与支付的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 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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