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县委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县委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县委决策行为,促进县委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决策过错行为,追究行政人员的行政决策责任,维
县委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县委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县委决策行为,促进县委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决策过错行为,追究行政人员的行政决策责任,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决策者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 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 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五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 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 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分管领导责任,批准人负 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 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