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县食品平安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安康和生命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称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县食品平安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安康和生命平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称食品平安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 产经营活动,及其平安监视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平安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 安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平安标准、公布 食用农产品平安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 第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平安管理,保证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平安,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当 社会责任。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平安监视 管理工作,将食品平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保障食 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协调配 合机制、食品平安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纳入 政府年度工作目标。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平安委员会,统一组织部 署、指导协调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当食品平安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 集中消毒效劳单位的日常卫生监视管理工作、食品平安风险监测、 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平安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平安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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