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第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场所等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 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 第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场所等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 文物 保护单位的,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根 据国家有 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 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 的与 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 (一)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 (二)传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等传统活动; (四)传统手工艺技能; (五)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和 场 所; (六)需要保护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 用、 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 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同 级财政预 算,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 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