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法汇流下民法典的选择
公私法汇流下民法典的选择公私法汇流下民法典的选择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当今时代背景下,数量庞大的特别民法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立法现象。特别民法,是以某一特定功能领域为调整对象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应对大量特
公私法汇流下民法典的选择 公私法汇流下民法典的选择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当今时代背景下,数量庞大的特别民法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立法 现象。特别民法,是以某一特定功能领域为调整对象的民事法律规范。 为应对大量特别民法对于民法典的挤压,在依然坚持民法典的前提 下,主要出现了“法典分解”和“法典重构”两种思路。“法典分解” 是指面对大量特别民法的挤压,民法典的内容与结构保持不变,其出 发点是固守民法典的传统价值,“法典重构”是指民法典根据现实的 需要对特别民法进行整合纳入,其出发点是捍卫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 基本法的地位。 在特别民法的冲击之下,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的是,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是在市场经济萌芽之初就有了民法典作为 基本规范,随后管制活动才逐渐增多。而我国则至今还没有民法典。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太快,法律规范的饥渴也太大,由不同 部会各自承担的一块一块、逐堡推进的立法模式,几乎是唯一可能的 响应方式。 在这些以功能领域为分界的立法中,公私法的分野已经 及其模糊。这种立法模式虽然有利于转型时期的国家尽快步入法制的 轨道,但太过专门的立法必然不利于部门民法之间技术接轨和政策的 协调。而民法典的构建则正好弥补了我国现存立法局面的缺本文由论 文联盟点。在民法典的模式下,民法典作为普通法,调整最普通的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