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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上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其次条本制度适用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上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本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受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激励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实行 对危 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 险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环部门负责收集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并负责对废物集中设施的监视管理,并定期向 质量 安全部提交监测报告。 其次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本公司严格操纵新建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害性大且难以安全处置的建设工程。建设产 生、贮 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工程的单位,必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 的规定。 第八条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需依照规定向物资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 向、贮 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产废单位应当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第十条质量安全部和物资部有权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 现场检 查,检查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运行状况。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状况,提供必 要的资料: (1)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状况; (2)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况; (3)危险废物造成的污染及损害状况; (4)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治理执行状况; (5)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 (6)其他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的状况和资料。 污染严重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公开其产生危险废物的状况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状况,接受监 视。 第三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全过程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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