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案新
房屋买卖合同案原告王怀玲与被告王圣志因感情不合,于XX年7月25日在枯城县城关镇 人民政府办理离婚 手续,双方的定将位于××县各阳路南九苍五号的房屋归原告王怀玲 由原告与其二人之子共同居住,但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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