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央大学教师借调处理要点[小编推荐][修改版]

第一篇:国立中央大学教师借调处理要点[小编推荐]國立中央大學教師借調處理要點 93年2月23日第401次行政會議通過 95年6月19日第44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0月2日第452次行政會議修正

[] 第一篇:国立中央大学教师借调处理要点小编推荐 國立中央大學教師借調處理要點 93223401 95619447 95102 年月日第次行政會議通過年月日第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年月 452 9657464 98119510 日第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年月日第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年月日第次行 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教育部「教師借調處理原則」暨相關規定訂定。 二、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得借調至下列機關(構)、學校服務: (一)行政機關、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立研究機構。 (二)與本校簽定產學合作契約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三)財團法人;但以執行政府委辦重要業務者為限(如:海基會、工研院、國家衛生研究院等)。 三、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者為限,借調期間一律留職停薪。 四、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借調期間 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借調期限屆滿前,原借調單位如需延長借調或其他機關(構)、學校擬辦理借調, 須於原借調期限屆滿前二個月來函申請。 教師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在本校服務期間,借調總年數合計不得逾八年,借調期滿不能返 校復職者視同辭職。 五、借調案應經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提院教評會報告,經校長同意後始得辦理。 系(所)教評會審議時,應審慎考量借調職務與借調人員之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性、歷次借調情形及 單位課務調配事宜。 () 教師借調期間原擔任之課程,應由該系所相關教師分擔,不得因此增加員額。 六、教師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該借調機構應捐贈本校校務基金不指定用途之捐款為回饋金,並 應簽定產學合作契約,借調期間每月回饋金不得少於借調教師每月薪給總額之百分之五十,回饋金得逐案 訂定。 前項產學合作契約,由研究發展處與借調機構辦理簽約事宜。 七、借調期間如借調機關或借調職務異動者,應依第五點規定程序辦理。但借調至公私立學校,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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