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浅谈我国死刑案件证据的审查论文
浅谈我国死刑案件证据的审查论文我国刑法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死刑立即执行,此刑法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特别重视死刑案件的审理,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对死刑案件的证据要求也更
浅谈我国死刑案件证据的审查论文 我国刑法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死刑立即执行,此刑法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 分子。人民法院特别重视死刑案件的审理,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 后,对死刑案件的证据要求也更加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的说法:“由 于死刑刑罚的不可逆转性决定了对死刑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坚持最为严格的证 明标准,因此,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达到确定无疑、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1〕为此,两院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二”),对死刑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做了有关程序性的规定。“这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 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 认识,全面准确执行国家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切实 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好的规定,还需要我们审判人员 在审判实践认真贯彻执行,充分运用审判人员的司法智慧,对死刑案件证据进行 认真地审查判断,从中发现可能存在的非法证据,如果仅仅寄希望于“规定二” 的出台就万事大吉了,显然是不现实的。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拟就审判实 践中如何判断死刑案件中的非法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认为,在审判实践中,有三大类证据最容易出现非法证据的现象,那就是 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和被告人供述。 物证、书证作为七种证据之首,在某种意义可以说是不说话的证人,特别是 原始物证、书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其证明作用不言而喻。因此,在实践中,无 论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会对物证、书证予以高度重视。但是,在 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又往往会犯这样或者那样的错误,使得本来 具有极强证明力的物证、书证成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在证明体系之外。《公安机 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自第210条至223第对公安机关扣押物证、书证有着 严格的规定,如果不按照这些规定去做,就有可能使得公安机关提取的物证、书 证丧失了合法性。因此,我们在审查物证、书证时,首先不在其关联性、客观性,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