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居组法》与《村组法》合并的必要性
试论《居组法》与《村组法》合并的必要性 摘 要:居民自治与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两大组成部分,目前我国采取的立法模式是区分立法,即以《居组法》和《村组法》分别对其自治组织居委会和村委会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