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地役权在不动产利益冲突调和中的适用

公共地役权在不动产利益冲突调和中的适用摘 要:征收是用于解决不动产财产领域公私利益冲突问题的方式,然而由于“公共利益”范围和标准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滥用征收权的行为频频发生。不仅影响了不动产资源的有效

公共地役权在不动产利益冲突调和中的适用 摘要:征收是用于解决不动产财产领域公私利益冲突问题的方式,然而由 于“公共利益”范围和标准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滥用征收权的行为频频发 生。不仅影响了不动产资源的有效利用,更对财产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侵 犯。因此,在反思如何完善征收制度的同时,应当在对公私利益冲突类型进行 分析的基础上,引入公共地役权方式,以公权主体作为公众的代表,与不动产 财产权人通过协商方式,实现不动产财产为公需所用与保护财产权人利益的双 重目的。 关键词:公共地役权;利益冲突;征收;权利体系 作者简介:张,女,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 博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研究。 基金项目: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 护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FH2015D12 不动产不仅是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发展的根本资源。 Robert.SHunt教授曾言,财产权法律的基本问题在于决定有关物质资源的开 发与利用,个人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这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个体与财产之间 的关系,另一个是个体与个体以及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1]对于这两种关 系,通过公法和私法的不同规则予以调整。当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时,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实现,就要对个体利益进行剥夺(征收)或限制。毋 庸置疑,征收的确能够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但这种方式难免会对个人利益带 来过度牺牲。如何在满足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财产权人个体利益的保护,是 亟待探究的问题。公共地役权作为一种以事前协商为主要手段的权利冲突解决 机制,应当在解决不动产利益冲突中逐步得到认可和使用。 一、不动产上公私利益冲突形态分析 不动产具有个人性与社会性的双重属性,为了满足双重属性对应的需 求,从权利配置的角度,必须将一部分不动产彻底划分出来为公共所有,归属 于社会共同体的全体成员,以此来保证有稳定的不动产资源用于解决公共需 要,满足公共利益;而其余的不动产则可以属于个人所有,以此保证私人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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