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涉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试论涉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李宇先** 黄燕***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由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两种性质互异的法律制裁方法,但是它们的发动主体都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机关,都属于公法责
试论涉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1**2*** 李宇先 黄燕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由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两种性质互异的法律制裁方法,但是它们的发动主体都是代表国 家公权力的机关,都属于公法责任的范畴。因此,这两种执法方式之间又存在着极为密切的 关系。二者之间的衔接主要表现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和打击经济犯罪中,也正是 基于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这一提法最早就是源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 秩序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而这一提法正式见诸于文字是在2001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 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第6条规 定,“行政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行政执法部门 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此后,2001年7月4日国务院又通过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 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共19条。其中第3条至第6条对行政执法机关如何 移送违法犯罪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如 何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应当附有的材料种类等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第7条和第8条对 公安机关如何审查立案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还规定行政执法机关 的移送活动、公安机关的受理和处理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另外,对于 违反规定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立案侦查的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第16条和第17条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第17条规定, “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 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 改正,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01年9月1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人 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向公安机关移 送的犯罪线索和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分别作出了具体的审查程序和反馈规 定,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2006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会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发布 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 犯罪案件的意见》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移 送涉嫌犯罪案件;第二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具 体程序和制度;第三是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对应当依法移送案件情况的监督;第四是群众 举报、依靠群众监督。《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制定进一步细 化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给公安司法机关的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对推动行政 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力衔接、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湖南省烟草打假协作机制领导小级办公室成员。 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