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质押+王立伟
笔者认为根据《担保法》,票据质押合同加交付票据构成票据质押以票据为权利凭证设定的质押是成立、有效的③。只是由于没有质押背书所以这种质押没有票据法上的特殊效力,即不具有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独立性等特点。质
笔者认为根据《担保法》,票据质押合同加交付票 据构成票据质押以票据为权利凭证设定的质押是成立、 有效的③。只是由于没有质押背书所以这种质押没有票 据法上的特殊效力,即不具有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独立 性等特点。质权人无法根据票据法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追 索权。虽然质权人不享有票据法上的质权,但此时出质 人所享有的一般债权质权是成立的。在签订有质押合同 且交付了票据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根据质押合同和票 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质权。因为《票据法》第 31条规定,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 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在质权人证明了其票据 权利取得的合法性后,可以依法行使质权。不过由于此 时质押的标的是一般债权,质权人除了须证明其权利取 得的合法性以外,还须证明其债权已经到了清偿期,否则 不得行使质权。并且,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 解释第99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 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 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司法解释肯定了 质押字样的记载只是票据质权的对抗要件,在不存在善 意第三人的时候,欠缺质押字样的因质押合同而取得的 票据是不应当被否认的。 . 如果按照票据“质押”背书对抗主义之观点,没有背书“质押”字样之票据质 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之权利还 是物权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