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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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政策 干部离休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参加革命工作时 间,二是离休年龄。 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国发〔1982〕62号 三个文件是离休工作的三个基础性文件,随后中央和省又下发了一些 补充规定,概括起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离休年龄的规定是: (一)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 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前在 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1949年9月30 日前,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 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2、1948年底以前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1月至9月选拔为享 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劳人老函〔1984〕8号) 3、凡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 要》(中组发〔1988〕10号)文件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 半脱产干部。(中央组织部组厅字〔1991〕4号) 4、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进入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训练班学习后 分配工作的人员。(中组发〔1982〕11号) 5、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际,加入各民 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 作时间可从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算起。(中组发〔19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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