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灌音成品支付待遇暂行办法》第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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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6号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6日 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十一月十 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 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广播权,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 音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的方式、数额等有关事项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已经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 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播 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以下称播放录音制品)的,依照本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