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从事诉讼代理实务

律师在从事诉讼代理实务(包括刑事辩护实务)过程中,几乎是不可避免要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与法律的看法进行讨论、磋商,甚至会发生争论。本文试对民事诉讼案件中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意在对诉讼当

律师在从事诉讼代理实务(包括刑事辩护实务)过程中,几乎是不可避免要与当事人对案件 事实与法律的看法进行讨论、磋商,甚至会发生争论。本文试对民事诉讼案件中客观事实与 法律事实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意在对诉讼当事人对这方面问题有所了解与认识。 一、问题的由来 “” 我国长期以来高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口号与法制原则,而实际上未必能 “ 够尊重与维护事实。绝大多数的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或诉讼时也坚持和强调以事实为根据, ”“”“” 以法律为准绳。口号中的事实与当事人所称的事实是一样的,即事实的本身,或称自 然发生的事实。但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办案所认定的事实并不是自然发生的事实,而是依据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的事实。即法律中的事实,或称证据显示的事实。 “” 作为律师,大概都懂得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多年来,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判案忽视自 “” 然事实(客观事实),一味强调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制原则,实际上是 “” 形成或演变成了以有限证据为基础,由人为主观来判案,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二、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 “” 我国现行诉讼法皆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 一原则要求每个案件的审理,对于代理律师、承办法官来讲,都是一个探查、认识、证明客 “” 观事实到正确适用法律的实事求是的复杂过程。从哲学角度上讲,客观世界是可以认识的, “” 客观真实是绝对的,法官、律师可以尽其努力去认识案件的事实。然而以事实为根据,所 讲的事实当然是客观、真实的事实,由于诉讼存在期限的限制,故它不能成为哲学意义上的 事实,更不是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有如下三种事实: 1“” 、客观事实:所谓客观事实,就是原本发生的,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人们的主观意 识而存在的现实事实。所谓客观事实者,亦是人类认知想到达而永远无法到达之彼岸。 2“” 、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所谓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即在诉讼中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 12 以及举证质证所主张的事实,它的情况比较复杂,大体有:、全部或部分的客观事实;、 3 非客观事实;、伪造证据或通过胁迫方式制造出的、试图获得法律确认的事实。 3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 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 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 灭。 在诉讼中,一般情形下,法官不可能找出案件的客观事实,并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 裁判。案件的发生通常是在若干时间(年月、或者数月数年)以前,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 法官都不可能在场,任何人都无法准确描述、再现客观事实,即使某些当事人能够准确描述、 回顾客观事实,司法机关、法院法官一般都不会相信或采纳。因此,法院认定事实,不可能 依人们的直观,不可能根据当事人的亲眼所见、亲耳所闻或者亲身感知,来判定案件事实的 真伪。因此,一个案件事实的客观性与法律事实之间是有距离的,甚至有非常大的距离,更 有的完全背离客观事实。这一距离越小,自然越接近客观事实,这是或许是部分当事人所希 望的,甚至是追求的诉讼目的。但这一距离的缩小依赖于一个案件中的真实、合法证据的多 寡,合法真实的证据越多,自然依据其做出的裁决就越接近客观事实。对于这一距离缩小的 “ 追求是可以实现的,但无论人们如何努力,都无法到达客观事实,借用微积分中的一句话无 ”-- 限接近但永远无法到达,即所谓客观事实亦是人类认知想到达而永远无法到达之彼岸。 法律事实就是法官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质 证采信后,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合理推断与认定,理论上称之为法律拟制事实。这种合理推断、 认定,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推断、认定是否合理,大体上只能从法律程序上、从证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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