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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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在“6·5”国际环境日到来之际,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日公布十大典型环境资源审判案例,其中,“贺 江水污染系列案”居首位。 案例一:赵俊阳等污染环境、行贿案(贺江水污染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被告人赵和平以租赁的形式承租了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使用原厂营业执照、环评手 续、排污许可证。并由龚大华、赵和平、凌勇三人出资或以技术入股,重新搭建厂棚,重新购置生产设备, 超出原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生产经营矿产品铁精矿、锡、钨加工的范围,采用湿法提铟生产工艺非法生产 铟、铅等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龚大华、赵和平、凌勇等人将含镉、铊等物质的原料进行露天堆放,没有 采取任何防污措施;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暗管排放到该厂旁边的小水沟;龚大华还指使李延军、李延高等 人将清理酸雾塔、沉淀池的废水、废渣等直接排到厂棚旁的石缝里。所有排放的废水汇集到该厂旁的一个 大溶洞里后,经马尾河流入贺江。 2013年7月5日,贺江合面狮段水面出现大面积的死鱼。经监测,贺江水镉超标1.9倍、铊超标2.14 倍,死鱼内脏经依法送检检测出含有大量的重金属镉。经专家组调查,汇威厂铟生产线违法排污与贺江水 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污染源。据统计,贺江水污染事件造成水产养殖业、应 急处置、事件后评估等损失共计1560万元,同时严重威胁贺江沿岸群众的饮水安全。 在该事件中,被告人赵俊阳从赵和平手中领取10多万元用于帮助汇威厂协调与环保、安监等部门的关 系,贿赂原贺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黄强(已判刑)、原贺州市环保局平桂分局局长莫思坚(已 判刑)。 【裁判结果】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龚大华、赵和平、凌勇、李延军、李延高作为经营者或者管 理者、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重金属镉、铊,严重污染环境,严重威胁沿河民众的饮 水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经济损失1560万元,后果特别严重。 赵俊阳明知他人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在环保部门勒令停工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生产,而予以提供帮助, 致使他人在生产中处置有毒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人赵俊阳犯行贿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 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龚大华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 万元;被告人赵和平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凌勇犯污染环 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凌勇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李延军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三万元;被告人李延高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二:覃世央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覃世央在其经营的摊位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壁虎 (蛤蚧)45只(其中死体39只,活体6只)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大壁虎(蛤蚧)为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覃世央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覃世央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追 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相关规 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