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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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 年4月2日发布77号令,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下面为修改后完整 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 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 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4月2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