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涉刑案件移送制度(精简篇)

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涉刑案件移送制度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涉刑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案件的规定》制

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涉刑案件移送制度 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涉刑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 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案件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 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 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 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大 队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 证据。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 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 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 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 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由案件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 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分别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农业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 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 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办理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 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向公安机关移送 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 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 出处理。第七条: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对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 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第八条:农业行政执法部 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 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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