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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案 导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案。 郭树芝与张从军于1983年9月结婚,生有两个女孩,自1985年起,郭有精神失常表现。 本文法律快车网通过郭树芝的协议离婚案例,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案 导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案。 郭树芝与张从军于1983年9月结婚,生有两个女孩,自1985年起,郭有精 神失常表现。 本文法律快车网通过郭树芝的协议离婚案例,为你讲述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协议离婚案的相关内容。 导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案。 郭树芝与张从军于1983年9月结婚,生有两个女孩,自1985年起,郭有精 神失常表现。 本文法律快车网通过郭树芝的协议离婚案例,为你讲述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协议离婚案的相关内容。 「案情」原告郭树芝,女,汉族,31岁,系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种畜场职 工。 法定代理人郭树文,男,汉族,44岁,系伊宁市有色地质勘查局703大队 干部郭树芝之兄。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徐茂松,局长。 呼图壁县民政局答辨称在办理离婚的整个过程中,被告均是按照我国婚姻法 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无半点违法行为,给郭树芝与张从军发的离 婚证是完全合法的。 「审判」呼图壁县民政局不服,以呼图壁县精神病医院不属精神病司法鉴定 部门,且该鉴定内容对郭树芝在实施离婚登记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未作结论, 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等为由,上诉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呼图壁县民政局的申请,委托新疆自 治区司法鉴定委员会对郭树芝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精 神病司法鉴定。 该鉴定结论为郭树芝属情感性精神病双相Ⅰ型,1990年前后离婚时正处于 狂躁发作期,离婚行为是由于病理性优势情感的支配,在不能控制下实施的,无 协议离婚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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