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中文)

国际备用证惯例规则1:总则本规则范围、适用、定义和解释1.01范围和适用a.本规则旨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包括履约、融资和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b.备用信用证或其它类似承诺,无论如何命名和描述,用于国内

国际备用证惯例 规则总则 1: 本规则范围、适用、定义和解释 范围和适用 1.01 本规则旨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包括履约、融资和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 a. 备用信用证或其它类似承诺,无论如何命名和描述,用于国内或国际,都可通过明确的援引而使其受本规则约束。 b. 适用于本规则的承诺,可以明确地变更或排除其条款的适用。 c. 适用于本规则的承诺,在下文中简称〃备用证〃。 d. 与法律和其它规则的关系 1.02 本规则在不被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对适用的法律进行补充。 a. 在备用证也受其它实务规则制约而其规定与本规则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 b. 解释的原则 1.03 本规则在以下方面应作为商业用法进行解释: 作为可信赖和有效的付款承诺的备用证的完善性; a. 在日常业务中银行和商界的习惯做法和术语: b. 全球银行运作和商业体系内的一致性;及 c. 在解释和适用上的全球统一性。 d. 1. 本规则的效力 04 除非文本另有要求,或明确地进行了对本规则的修改或排除,本规则作为被订人的条款,适用于备用证、保兑、通知、指 定、修改、转让、开立申请或下述当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项: i 开证人; . ii 受益人(在其使用备用证的范围内); . iii 通知人; . iv .保兑人; 在备用证中被指定并照其行事或同意照其行事的任何人;及 V. ,授权开立备用证或同意适用本规则的申请人。 vi 有关开证权力和欺诈或滥用权利提款等事项的排除 1.05 本规则对下述事项不予界定或规定: 开立备用证的权力或授权;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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