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51-186-93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1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DB51/186-93四川省技术监督局1993-10-28发布1994-04-01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有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1/186-93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10-281994-04-01 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 有效地控制四川省区域环境的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 止生态破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 1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 1. 2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简称“排污”,下同)的 一切单位。 标准分类、分级 2 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将本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三类,分别执行四级标准。 2. 1 特别保护区域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 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和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 2. 2 重点保护区域 2. 2120 .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在万以上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 位,执行一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 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 2. 2220 .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不满万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 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 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 3 一般保护区域 2. 122 、.以外的地区: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 准。 2. 4 本标准所称“新建”排污单位,系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 “现有”排污单位,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立项,建设及建成的排污单位。 标准值 3 3. 1 以排气筒(烟囱等构筑物)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热电厂出口处的排放量 12 或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表的规定。 3. 212 表、表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排放源的建筑物地坪面起至排气口处 的垂直距离。 3. 2.11 排气筒实际高度位于表中所列两个高度之间时,标准值用内插法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