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 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 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 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 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 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 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 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 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 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 注销手续: (一)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 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 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七条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一) 发生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况; (二) 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