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市绿化管理制度
区城市绿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区城市绿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 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市城市绿化管理条 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建设局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绿化工作。区园林管 理所具体负责全区的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房产、建工、市容、公安、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好城市绿 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开发园区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绿 化事业的投入,组织群众积极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 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义务,并有权举报和 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同时应自觉履行保护绿化义务。 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区规划部门会同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和论证我区城市绿化规 划,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 更时,应当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和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 积。新建区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城改造区绿地不低于总用地面 积的30%。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 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 本办法所指的绿地包括以下几类绿地: (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和 道路广场、河滨等处的绿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