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社会实践报告

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社会实践报告      1995年9月6日,中国建筑总公司第八工程局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三公司)与南京浩龙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浩龙公司),南京金利旺有限公司(简称金利旺公司)

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社会实践报告 1995年9月6日,中国建筑总公司第八工程局第三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三公司)与南京浩龙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浩龙公 司),南京金利旺有限公司(简称金利旺公司)鉴定《协议书》,约定浩 龙公司(甲方)将其开发的南京金长江大厦项目的地基处理,打桩,围 护,挖土,主体施工,外装饰等工程交中建八局三公司(乙方)承包, 中建八局三公司在协议书签订后于9月15日前,为浩龙公司提供人民 币250万元信用保证金,浩龙公司收到保证金后,不得将该项目交与 第三者承建,浩龙公司自收到中建八局三公司250万元定金一年内, 如工程项目由中建八局三公司承建可不计利息;如工程因故不能实施开 工,250万元定金应在15天内及时还清本息给中建八局三公司,年息 按30%计算,另按资金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以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金利旺公司为担保单位,如浩龙公司违约退还不了定金时,由担保方 承担甲方的违约责任,并以正在装修的2700平方米的金长江乐园作为 抵押担保。协议签订后中建八局三公司将250万元汇入浩龙公司。因 金长江大厦未能开工,中建八局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南京市五金机 械总公司(简称五金公司),金利旺公司返还定金,赔偿损失。 浩龙公司系南京市五金机械总公司与美国环球网联集团合作 兴办的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于1995年9月5日批准成立,投资总 额2300万美元,注册资本920万美元由美国环球网联集团支付。中方 投资折价644万美元,占投资总额的28%,外方投资现汇投入1656万 美元,占投资总额的72%。浩龙公司成立后,注册资金没有到位,浩龙 也没有按照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拟开发的金长江大厦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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