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徐州金虹钢铁集团买卖合同案 一审诉辩主张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于XX年5月24日开具给原告的票号为981550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各一份,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