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产后访视工作规范

产妇产后访视工作规范 一、访视对象 在辖区内(不论其户口所在地)进行产后休养、产后28天内的产妇均属访视对象。 二、访视次数 为正常产妇提供出院后3天内、产后14天、产后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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