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款监督协议[修改版]
第一篇:商品房预售款监督协议海 丰 县 商 品 房 预 售 资 金 监 管协 议海丰县建设局书印制海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甲方: 海丰县建设局(行政主管部门) 乙方:(商品房预售人) 丙方:(资
第一篇:商品房预售款监督协议 海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协议 海丰县建设局 书印制 海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海丰县建设局(行政主管部门)乙方:(商品房预售人)丙方:(资金监管银行) 为加强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力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和使用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鉴于: 1 、乙方系在甲方注册(备案)登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取得了级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资质证书号:), 乙方开发的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已达到预售条件,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2 、丙方系银行的分支机构,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代其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协助 甲方监督乙方使用预售资金。 为此,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并拟进行预售的预售商品房项目 资金监管事宜取得的一致意见,现订立协议如下: 一、预售商品房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 2 、项目座落: 3 、建筑面积:套数: 4 、预售资金总额: 二、预售资金的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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